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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NY 1106-2010

发布时间:2020/9/5 16:09:49 556人看过 字号: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遵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NY 1106-20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修订。
本标准与NY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Ⅱ型,修订腐殖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
——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g/L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pH由4.0-9.0修订为4 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氟、钠元素含量和pH标明值的要求,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NY1106-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井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晖、刘红芳、保万魁、孙蓟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扶版本发布情况为——NY 1106-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和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的矿物源腐殖酸,添加适氮磷钾大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等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NY/T 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NY/T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
NY/T 1115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1 水溶肥 腐殖酸含量的测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 总氮、有效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铬、铅、镉含量的测定
NY 1979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灌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3.2
矿物源腐殖酸 mineral humic acids
由动植物残体经过微生物分解、转化以及地球化学作用等系列过程行程的,从泥炭、褐煤、风化煤提取而得的,含苯核、羟基和酚羟基等无定型高分子化合物的混合物。
4 要求
4.1 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 产品类型:按添加大量、微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分为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其中,大量元素型产品分为固体和液体两种剂型,微量元素型产品仅为固体剂型。
4.3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执行标准要求
4.4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腐殖酸水溶肥料标准大量元素要求
4.5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腐殖酸水溶肥料标准微量元素要求
4.6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 1110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外观:目视法测定。
5.2腐殖酸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1的规定执行
5.3总氮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4磷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5钾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5.6铜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7铁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8锰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9锌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0硼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1钼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4的规定执行
5.12硫含量的测定: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3氯含量的测定: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5.14钠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2的规定执行
5.15pH的测定: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6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按NY/T 1115的规定执行
5.17水分的测定:按GB/T 8576或GB/T8577的规定执行。GB/T8577为仲裁法。
5.18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按NY/T 887的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9汞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0砷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1镉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2铅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5.23铬含量的测定: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标识按规定执行
6.2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3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 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
6.4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内,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5固体艳萍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mm孔径筛i(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mm的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遇雨测定
6.6液体样品经过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7 生产企业进行出产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8 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种“修约值比较法”。
6.9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受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10 当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标识
7.1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7.1.1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执行标准号、剂型、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7.1.2 腐殖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pH的标明值;汞、砷、镉、铬铅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2 产品包装标应载明:
7.2.1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7.2.2 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表明值.
—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4.0%或4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大于4.0%或4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40%;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大于2.0%或2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0%或10g/L.
7.2.3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硫元素标明值为“硫(S)≤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7.2.4 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氯元素标明值“氯(C1)≤3.0%或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l5g/L。
7.2.5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钠元素标明值(Na)≤3.O%或30g/L”,其测定值应不大于3.0%或30g/L;当钠元素标明值大于3.0%或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1.5%或15g/L。
7.2.6  pH的标明值。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pH±1.0要求
7.2.7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3 其余按NY 1979的规定执行。
8包装、元素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净含量应不低于100g
按GB 8569 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NY/T 1108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料应混合均匀。不应加其他成分小包装物料。
8.3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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